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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安徽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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