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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广厦建**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有限公司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广厦建**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价值314665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王**名下位于本市合经区四套商铺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广厦建**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价值314665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名下位于本市合经区四套商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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