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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