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宜**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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