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有限公司、合肥瑶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欧**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瑶海**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案外人陆**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左岸名苑*幢*幢办公用**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合肥瑶海**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陆海燕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左岸名苑*幢*幢办公用**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