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时晨自愿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x幢xxx室房屋及担保人朱*名下合肥市清溪路10号黎阳嘉苑x幢xx室两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时晨名下合**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x幢xxx室房屋及担保人朱*名下合肥市清溪路10号黎阳嘉苑x幢xx室房屋两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