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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凌**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凌**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凌**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王**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X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号)、位于合肥市夏店路123号缤纷南国绮霞居XX幢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李**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B1四区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号)、梁**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月亮湾亲水嘉园XX幢XXX室房屋(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为原告合肥凌**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凌**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王**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XX幢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号)及位于合肥市夏店路123号缤纷南国绮霞居X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各一套;李**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B1四区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号)、梁**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月亮湾亲水嘉园XX幢XXX室房屋(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

本裁定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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