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诉被告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义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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