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开春、王**等与安徽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开春、王**、李**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安徽**有限公司与三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三原告仅是作为自然人为被告施工的清淤工程提供劳务服务,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劳务合同关系,从而主张本案管辖不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定,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蚌埠**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无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巢湖市柘皋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巢湖,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