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京**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京**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京**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东**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305元和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东**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3日登记变更为浙江富**限公司,故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京**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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