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肥**工程公司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装工程公司7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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