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中华与合肥深安**程有限公司、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中华与被告合肥深安**程有限公司、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合肥深安**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的上述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合肥深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