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巢湖市**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巢湖市**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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