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凯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合肥凯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