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凯斯**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凯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凯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合肥凯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