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仁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合肥明**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肥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明**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为3529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