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7月14日对原告张*松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蜀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蜀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2自然段“本案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朱**承担。”补正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计55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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