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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广厦建设**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包*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5元减半收取为3108元,由上诉人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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