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内容不确定,不具可执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