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裘**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内容不确定,不具可执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