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理,定于2015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