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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