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观**限公司与安徽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刘*与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安徽金**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欧**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有限公司、合肥瑶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有限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凯斯**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驰**限公司与中铁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医**湖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