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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