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朱**、中色十**限公司、徐州陵淮**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中色十**限公司、徐州陵淮**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色十**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中色十二**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