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中色十**限公司、徐州陵淮**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色十**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中色十二**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