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团有限公司、镭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25元,减半收取1551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2.50元,由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