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双港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0元,由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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