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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责任公司与繁昌县双港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双港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0元,由原告安徽省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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