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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合肥鹿**限公司、凤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合**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于2014年7月2日向安徽**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8日,凤台县**有限公司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徽**民法院予以受理。2014年12月24日,合肥鹿**限公司提起反诉,安徽**民法院予以受理。因本案标的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安徽**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白顺阶,被告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王**、第三人凤台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肥鹿**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凤台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和合肥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吴**申请撤回起诉,合肥鹿**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凤台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和合肥鹿**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准许合肥鹿**限公司撤回反诉;

准许凤台县**有限公司撤回对吴**和合

肥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吴**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71元,由合肥鹿**限公司负担;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凤台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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