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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福建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聂有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聂有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0元,由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0元,由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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