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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公司与中太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太建设**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淮南市,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太建设**限公司要求由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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