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南**公司与安徽**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淮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南**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构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南**公司的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淮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将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淮南**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0194元,减半收取15097元,由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