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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淮南**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夏集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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