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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八**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八**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淮南市八**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应由淮南**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淮南**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实施,对之前立案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不适用《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淮南市八**民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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