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淮南力**限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淮南力**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在淮**银行营业部的账户344071100018010109466银行存款3103.6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在淮**银行营业部的账户344071100018010109466的银行存款3103.6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