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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产公司与淮**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人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被上诉**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淮**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总公司向淮南市田家**房地产公司,原审法院未邮寄或上门送达诉讼材料,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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