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陶松林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