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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与南通长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通**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通**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通**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南通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苏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525元,减半收取21262.50元,由江苏通**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645元,减半收取8322.50元,由南通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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