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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夏集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胡本运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胡**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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