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精诚公司与樊中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精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被上诉人樊中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精诚建设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樊中年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精诚建设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樊中年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徽省**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樊中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应收的5300元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安徽省**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