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6元,减半收取9063元由安徽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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