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淮南市**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淮**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