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淮**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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