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陶**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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