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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