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台岩*与淮**艺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凤台县**责任公司与淮南**有限公司、深圳市**程有限公司、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有限公司、淮南**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城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工程为不动产,位于淮南市,合同履行地亦为淮南市,且其中四位被告住所地亦在淮南市,故中城建**有限公司称本案应由安徽省**民法院管辖,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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