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淮南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徐士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