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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精**任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安徽精**任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2月28日安徽国华**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报告。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精**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淮南市**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陈**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安徽精**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要求被告淮南市**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2万元,其他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另行解决。庭审过程中,安徽省**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南市**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省**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南市**委员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责任公司撤回对淮南市**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省**责任公司安徽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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