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由于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对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