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75元,减半收取为478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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