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567-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东阳市**限公司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房屋坐落:东阳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121号1幢1单元2902室、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2708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东阳市**限公司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房屋坐落:东阳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121号1幢1单元2902室、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2708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