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567-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限公司在徽商**行存款500万元。浙江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徽商**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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