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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