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来安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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