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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