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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